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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由于应征税金按企业注册类型设置明细账年终无法进行冲账和年度结转账务处理,因此,各会计核算单位不应按企业注册类型设置明细账,而应按企业注册类型设置“分企业注册类型应征税金登记簿”,以辅助账方式核算反映当年应征税金分企业注册类型情况。
  四、关于会统报表的设置和编制
  (一)增设《待清理其他呆账税金分项目统计月报表》(表式附后),以分税种分项目反映除关停、空壳和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以外的其他呆账税金余额情况。本表从2002年4月编报3月份会统报表起编报,为账外统计报表。
  增设本表后,原《纳税登记户数统计年报表》的表号“国税统11号”应改为“国税统12号”;原《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的表号“国税统12号”应改为“国税统13号”。
  (二)增设《滞纳金明细月报表》(表式附后),以反映2001年5月1日后所发生欠税的滞纳金征缴情况。本表从2002年1月起根据账内“应缴未缴滞纳金登记簿”按月计算编报,其中“入库滞纳金”和“核销滞纳金”为本年累计数,“应缴未缴滞纳金”为本月月终根据每笔欠税余额计算的应缴滞纳金。同时,取消《税收欠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中的“附列资料:2.应缴未缴滞纳金”项目。
  (三)由于应征税金按注册类型设置的登记簿只核算当年应征税金分注册类型情况,因此,2002年《应征税金明细月报表》改为只反映当年应征税金分注册类型数的报表。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这次新的欠税核算方法的实施和呆账税金清理工作,对一些单位存在的不按应缴数申报而按缴款数申报、申报不核算和核算不上报等问题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和纠正。今后凡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不按应缴数申报未进行纠正的,除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申报不实进行处罚外,还将视同“隐瞒欠税”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企业已申报而税务机关未按申报数如实核算或虽已核算但未如实上报应征或欠税数的,一经查出,其隐瞒的欠税均视同本年新欠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1、待清理其他呆帐税金分项目统计月报表(略)
  2、滞纳金明细月报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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