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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1]1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日前,总局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现将呆帐税金的清理及其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账外呆账税金的清理和核算
  (一)清理范围为列入账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账税金,即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至清理时仍未缴纳的欠税和罚款,包括2001年5月1日前作出并生效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补税和罚款。
  (二)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必须在2002年3月底前,对列入账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账税金逐户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实。逐户清理结束后,由清理人员填报“分户呆账税金清理清册”一式两份(格式自定),送本单位主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后,一份作为征管资料归档保管,一份作为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核算的原始凭证,集中装订保管,留存备查。
  (三)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必须于2002年3月底前,根据“分户呆账税金清理清册”,将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总账和明细账的调账工作处理完毕。2002年4月编报3月份“待清理呆账税金明细月报表”时,须按清理调账后的实有呆账税金数编报。
  从2002年4月份开始,各单位的待清理呆账税金总数除发生清缴和按规定核销情形外,严禁变动。
  (四)各核算单位在编报《待清理呆账税金明细月报表》时,对于清理时欠缴的按偷逃骗税处罚的比例性罚款及申报违章的行为性罚款,随正税科目核算;对于欠缴的发票、税务登记违章等其他行为性罚款,国家税务局全部列入增值税科目核算,地方税务局全部列入营业税科目核算。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组织好呆账税金的清理核实工作。具体清理核实工作由各单位主管日常申报征收工作的部门牵头负责,核算工作由会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清理工作如期彻底完成。
  二、对于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欠税应缴未缴滞纳金(包括2001年5月1日后查处的2001年5月1日之前偷骗税应课的滞纳金),2002年暂不纳入应征数核算,2003年将纳入应征数核算。但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从2002年1月起,在账内单独设置“应缴未缴滞纳金登记簿”,以辅助账方式分户、分税种专门核算反映新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滞纳金的应征、已征和按规定核销情况。其账页设置和登记方法与原账外“应缴未缴滞纳金登记簿”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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