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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1第41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停止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1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目录所列商品,海关凭国家环保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26190000   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2   39151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   39152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4   39153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5   3915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6   72042100   不锈钢废碎料   
7   72044900.10 废汽车压件   
7   2044900.20  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8   74012000   沉积铜(泥铜)   
9   74040000.10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10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11  8908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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