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停止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1第4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目录所列商品,海关凭国家环保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26190000 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2 39151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 39152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4 39153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5 3915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6 72042100 不锈钢废碎料
7 72044900.10 废汽车压件
7 2044900.20 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8 74012000 沉积铜(泥铜)
9 74040000.10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10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11 8908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