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银行与支付系统连接事宜的通知
(银办发[2002]40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保障各项支付清算业务的正常处理,现将各银行与支付系统的连接方式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7月1日前,各银行必须完成其北京和武汉的分支行与当地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的连接。随着支付系统的推广,各银行必须同步完成其省会(首府)城市的分支行与当地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的连接。俟条件成熟,根据自愿原则,各银行可以逐步由其总行集中接入支付系统。
二、各银行的分支行接入支付系统省会(首府)城市处理中心后,应以支付系统省会(首府)城市处理中心覆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行小额批量支付业务的处理。请各银行据此做好行内系统的相应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