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荐奖励项目,必须属于安全生产科技领域。
2.基础与应用基础类成果必须是在该领域有创新性发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公认,并得到了实践验证或应用。
3.技术开发类和技术推广与创新类成果必须在近三年内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验收、评议或取得专利授权,并已推广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软科学类成果必须是国家或部门发布的法规、标准,正式出版机构出版的著作,有关部门进行评价的软科学成果等,并在推动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下列成果不得申报:
1.已荣获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
2.争议未解决的项目。
三、推荐单位(个人)和申报要求
(一)申报安全成果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司(局);
3.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4.各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和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
5.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可由三名教授或研究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但需分别独立写出推荐意见。
(二)每项安全成果奖候选成果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推荐,实行限额制度。申报一等奖不超过15人、10个单位;二等奖不超过9人、7个单位;三等奖不超过5人、5个单位。
(三)推荐安全成果奖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安全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并提供必要的相关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
2.项目完成单位将上述材料上报至相关推荐单位。
3.推荐单位(人)负责审查候选成果的真实性,并提出推荐理由和奖励等级。
4.推荐书及有关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报送至奖励办公室。
(四)由两个以上单位(人)共同完成的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人)与其他完成单位(人)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人)组织申报,按贡献大小排列顺序,并经所有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签字盖章。
(五)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其成果参加安全成果奖的评审。
四、评审标准与程序
(一)评审标准:主要从学术水平、技术创新程度、技术难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推广应用效果、创造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对候选成果进行综合评定。
(二)安全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