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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勘界技术规程

  8.1.2 界线起点、拐点及终点编号
  界线起点、拐点及终点编码由界线编码加点顺序号组成,界线编码在前,点顺序号在后。点顺序号一般沿界线由岸向海,采用阿拉伯数字从1至9为序,全线统一进行编排。如辽鲁线上第7个拐点号的编号为21377。
  8.1.3 界线登记表
  界线登记表的内容主要包括:界线名称、界线编码、海岸界点坐标、拐点坐标等。具体格式见附录M的表M.1。
  8.2 海岸界桩
 
 8.2.1 界桩埋设
  相邻涉界方的界桩埋设位置应选定在海域行政区域界线起点处,如陆域行政区域界线以河流为界,则采用一桩两立的方式,分别立于河口两侧。相向涉界方的界桩埋设应选定相对两岸的适当位置,采用一桩两立的方式。
  埋设地点应选在地基稳定并有利于界桩保护的地方。
  界桩埋设前,将底坑(坑底土层松软时应填砂石)捣固、夯实,然后现场浇灌底座并将界碑与底座灌筑于一体。埋设深度应视实地的地基情况以保持底座牢固为宜,一般不小于0.5m,季节冻土地区的底座埋深应大于当地最大冻深。
  8.2.2 界桩点坐标与高程的测定
  界桩点坐标的测定精度应以满足在回放时能保证与周围地物相关位置准确的要求为原则。界桩点坐标的测量方法和精度要求按GB17501中有关“海岸地形测绘”的要求执行。
  测定界桩点坐标和高程所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要与所利用的地形图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一致。
  8.2.3 界桩书写
  采用雕刻或压模的方式,分别在界碑的两个宽面自上而下书写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其汉字下加注自治区通用民族文字)、国务院、竖立时间等文字。双立的界桩所在地一方的宽面上书写所在地一方名称等内容。
  8.2.4 界桩位置略图
  界桩位置略图比例尺一般为1∶10000,略图上应标绘出界桩点、界线、界桩周围地形和指北方向。当界桩不在界线上时,要在备注栏内说明界线与界桩的相互关系。
  图上界桩符号用直径1.5mm的圆圈表示,界线符号用0.3mm的实线表示,图内其它要素按所参照的地形图图式符号表示。界桩符号、界线符号和图内方位物编号用红色,其它要素用黑色。
  8.2.5 界桩登记表填写
  界桩登记表的内容主要包括:界线名称、界线编码,界桩类型、材质、所在地、坐标,海岸界桩位置略图、双方负责人签字、备注等。具体格式见附录M的表M.2。所在地和双方签名样的填写按界线编码的确定顺序方法填写,如:辽鲁线的所在地一栏辽宁省在前,山东省在后;签名栏为辽宁省在前,山东省在后。

9 勘界成果

  9.1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图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成果图内容应满足本规程10.1要求。
  9.2 海域勘界报告与界线方案
  海域勘界报告的编写大纲应满足附录N的要求,海域行政区域界线方案编写大纲应满足应附录O的要求。
  9.3 资料汇编
 
 资料汇编包含海域勘界调查勘测工作所获资料。
  9.4 海域勘界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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