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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勘界技术规程

海域勘界技术规程
(国家海洋局国海管字[2002]139号 2002年4月27日)

1 范围



  本规程给出了海域勘界工作的技术规定,适用于我国省际间海域勘界工作,县(市)际间海域勘界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12342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图图式
  GB123431∶25000、1∶5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
  GB12763海洋调查规范
  GB1289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GB50026工程测量规范
  GB12319中国海图图式
  GB17501海洋工程地形测量规范
  GB17502海底电缆管道路由勘察规范
  GB1831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GB/T13909海洋调查规范海洋地质地球物理调查
  GB/T14477海图印刷规范等参考文件
  GB/T17796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

3 定义

  3.1 海岸线
 
 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
  3.2 海岸界点
 
 陆地行政区域界线或其延长线与海岸线的交点。
  3.3 有效岸线
 
 以天然岸线和2000年1月1日前建成的人工岸线为海域勘界有效岸线。
  3.4 海岸主体走向
  通过海岸界点的海岸整体延伸方向(其确定方法见附录A)。
  3.5 相向涉界方
 
 指海岸线彼此不相接且被海水分割的涉界方。
  3.6 相邻涉界方
 
 指海岸线彼此相接的涉界方。
  3.7 继承性
 
 无争议的习惯线经涉界双方协商认可后,可作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待定界线。
  3.8 海陆衔接性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应以海岸界点为起始点。
  3.9 界线拐点数最少
  为了降低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曲折程度,应尽量减少界线的拐点数。
  3.10 综合性
 
 海域划界要综合考虑历史沿革、人文地理、自然地理、地质地貌、海洋资源及生产潜力等因素。
  3.11 无归属性
 
 部队在海岸或岛屿的驻地、防区、军事设施等均不作为确定其归属的依据。

4 程序

  4.1 实施方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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