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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禽肉产品兽药残留控制指南(试行)

  (四)出口肉禽饲养场对使用的饲料、兽药、雏禽等应有记录(包括批次、来源、生产单位、接收人等);日常饲养过程中对饲料、兽药的使用时间、喂养禽群等情况应有详细记录。用于出口的鸡只必须有饲养日志,记录饲养过程中疫苗、药物的使用情况、饲养中鸡只的死亡情况等。
  (五)出口肉禽饲养场应严格遵守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兽药使用规定,合理、安全用药,并做好肉禽饲养用药记录,填好《用药记录卡》;未按规定用药或未在安全期内用药的,暂停该饲养场饲养的肉禽用于加工出口,其已加工出口的产品必须立即召回。
  三、企业兽医技术保障部门对残留物质控制指南
  (一)出口肉禽生产加工企业应设立兽医技术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内所饲养动物健康保健、疫病防治工作;负责饲料中添加药物的控制和兽药购买、使用和登记工作。
  (二)兽医技术保障部门所购买和使用的兽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兽药使用规定,安全合理用药。对所购买的兽药应确定药物成分符合兽药使用规定要求。
  (三)兽医技术保障部门对饲养场兽药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并对饲养场的用药进行技术指导,不定期对饲养场兽药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出口禽肉屠宰加工企业的残留物质控制指南
  (一)出口禽肉屠宰加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HACCP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二)屠宰加工厂设专人负责审核进厂活禽的饲养日志及用药记录;发现饲养场未按规定用药,或未按规定休药期停药的,该批原料不得用来加工出口,其已加工出口的产品必须立即召回。
  (三)出口禽肉加工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产品追溯制度,从最终产品能够快速及时地追溯到原料。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兽医卫检人员,负责实施对原料进厂、产品加工、包装、储存等过程监控,对产品做好标记并按规定做好相应的记录;一旦发现原料、半成品、成品出现污染,立即暂停生产加工,反向召回污染的产品,对相应的污染环境进行清洗处理。
  (四)出口禽肉加工企业要加强批次管理,来源于一个饲养场的禽肉产品为一个批次,结合追溯系统所需要的资料,建立批次档案,内容包括批次号、饲养场名称、饲料来源、饲养时间、用药记录、检测记录等内容,一旦发生问题立即查找原因,采取控制措施,避免交叉污染,召回有问题产品。
  (五)出口禽肉加工企业应建立残留物质自检系统,配备相关残留物质检测人员及检测仪器设备。对产品中兽药残留物质进行自控检测。不能进行兽药残留物质有效自控检测的,将暂停其产品出口。对已发现有残留物质的同批产品不得将其出口;已将产品发出的必须立即召回,并自行承担有关经济损失;并严格按照产品追踪系统,即时调查,将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当地检验检疫部门。
  (六)出口禽肉加工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监装员,对货物的全过程实行监装,并做好监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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