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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加强2002年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加强
2002年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地调函[2002]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保证预期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对地质调查项目进行整合的情况,现就2002年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质调查项目分为计划项目、实施项目和子项目三个层次,项目负责单位分别是承担单位、实施单位和工作单位。
  二、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和根据实施单位特点进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地调局负责计划编制和任务书下达工作;负责或委托大区所(指地调局赋予项目管理职能的天津、沈阳、西安、南京、宜昌和成都地质矿产研究所)对实施项目总体设计和综合成果报告进行审查;全面负责对项目的工作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实施单位负责编制实施项目总体设计;负责对工作单位拨付子项目工作经费;负责协调、组织子项目开展工作,并对工作质量、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负责编制实施项目综合成果报告等工作。
  五、根据实施单位的不同分别按照以下要求对子项目进行管理:
  1、实施单位为地调局直属单位、行业部门和院校的,其子项目设计由实施单位负责审查(其中属实施单位自身承担的子项目,子项目设计由地调局负责审查);工作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由地调局负责监督、检查;野外验收由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地调局可根据情况参加;子项目成果报告由实施单位负责审查,地调局可根据情况参加,其中属实施单位自身承担的子项目,子项目成果报告由地调局负责审查。
  2、实施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调院的,其子项目设计在实施单位初审的基础上,由大区所负责审查,大区所可根据情况将部分子项目设计审查委托实施单位进行;工作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由大区所负责监督、检查;野外验收由实施单位负责进行,地调局和大区所可根据情况参加;子项目成果报告在实施单位初审的基础上,由大区所负责审查,其中重大项目成果报告由地调局负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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