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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修购基金按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10%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后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按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指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指按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各级专用基金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来源渠道提取;在取得资金以后,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安排开支,支出不得超出资金规模。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按所适用的会计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并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销,核销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单位内部各部门取得的各种收入,都要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立账户,除另有规定外,单位其他非财务部门不得另设账户。
  (三)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借出款项和借用账户,不得对外提供资产担保。
  (四)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年度内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编入年度预算中报主管部门审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0]104号)的规定,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各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原值达到规定审批标准的,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国家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置,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及时入帐。年终时应将本年固定资产处置结果汇总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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