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各事业单位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上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应包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应缴各项税金及附加,上缴管理费计算比例和数额,经营利润目标等。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据以执行。
第十九条 在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经营情况或机构、人员情况发生变化,对财务收支计划影响较大,需调整收入、支出计划和经营利润目标等,应报请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 各事业单位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二十一条 各事业单位应按《
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成本和费用核算。按规定的标准,提取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交纳各项社会保障费。单位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据以执行。
第四章 结余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二条 实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结余分配。
(一)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对经营收支结余还应单独反映。
(二)各事业单位按不超过结余的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作为事业基金;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以单位收支差额,或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集中或调剂使用;专项基金结存不参与结余分配,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
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实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其他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