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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对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的办法。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应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各事业单位应根据年度事业计划,编制预算指标建议数,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核定,由主管部门核定下达预算控制指标数。各事业单位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数和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编制正式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各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据以执行。
  第十四条 各事业单位编报的预算,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遇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大的调整,或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大的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经报请主管部门核准,可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收入管理。
  (一)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个渠道获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二)各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合法合规,并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
  (三)各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的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管理。
  (一)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
  (二)各事业单位从上级单位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单位的检查和验收。
  (三)各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建立健全财务报销制度。
  (四)各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据以执行。
  (五)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三章 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预算及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按比例上缴管理费的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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