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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负责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部门负责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各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会计核算和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业规模大小和财务工作任务的需要,单独设立财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财务人员。
  第九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务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支票和印章分管、钱和物分管、职责和权限明确且能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 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预算及收支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要将全部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各项非财政补助收入与各项支出统一编制预算,报主管部门核定。
  对非财政补助收入不能满足支出的事业单位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定额补助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按国家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确定补助数额;定项补助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确定某项支出补助。
  对于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能够正常地实现以收抵支的事业单位,定额或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事业单位预算在经主管部门核定后,严格按预算执行,单位自求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除特殊因素外主管部门不再追加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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