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有关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各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及研究单位:
为推进地质资料管理现代化进程,提高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作用,国土资源部决定开展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试行工作。为鼓励汇交人积极汇交数字化地质资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交人汇交的数字化地质资料,应符合本通知附件《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试行)的规定,汇交的电子文件内容应与纸质成果地质资料的内容相一致。
二、已采用其它电子文件格式编制的图文地质资料,应当转化为规定的格式。不能转化的,需报经地质资料管理部门同意,并附相应的制作系统浏览、印制软件。
三、在汇交电子文件的基础上,适当减少汇交份数和降低印制要求。凡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的海洋地质、极地地质、天体地质地质资料和向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的小型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纸质和电子文件地质资料各1份;其他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纸质和电子文件地质资料各2份,其中1份转送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汇交激光或喷墨印制的纸质地质资料,但纸质地质资料制印要清晰,着墨要牢固,应使用有利于长期保存的纸张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