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川电外送电价及电费结算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 2002年6月3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四川已建水电站的汛期电力,充分利用新建和现有输电线路,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二滩水电站2002年发电计划和川电外送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基础[2002]398号)的有关规定,在与各方协商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川电外送电价确定的内容包括调试期间电价和正常运营期间电价。
第三条 调试期间的电价以各方协商为主。正常运营期间的电价按照计办基础(2002)39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以下简称“华中公司”)、四川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
二、电价水平
第五条 川电外送电价实行单一制电量电价。
第六条 调试期间电价按以下规定确定:
1、四川公司经重庆送华中公司的电量、华中公司经重庆送四川的电量,分别以万县、斗笠计量点的数据实行互抵,净送电量由四川与华中结算,结算电价为0.17元/千瓦时。
2、四川公司经重庆送华中的电量,和华中公司经重庆送四川的电量,在重庆电网内产生的线损,由重庆公司负担,调试期间不予补偿。
3、调试期间,各段线路均不计收输电费。
第七条 正常运营期间电价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送受电价:
1、以华东南桥为结算计量点;
2、川电送出电量电价为0.15元/千瓦时;
3、华东南桥落地电价为0.29元/千瓦时。
(二)输电电价及线损电量折合费用补偿标准:合计为0.14元/千瓦时。
1、输电电价标准:根据川电经过的各产权单位线路资产状况以及川电外送对电网的影响程度,确定输电电价标准如下:国电公司产权线路为8.5分/千瓦时,华中公司产权线路为1.6分/千瓦时,重庆公司产权线路为1.4分/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