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换(颁)发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的通知
(质检办锅[2002]80号 2002年4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4号令),进一步提高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安全监察执法人员水平,总局将于近期对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换(颁)发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在编)进行登记,并填写《安全监察人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
二、对已持有原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证或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员证的人员,总局锅炉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换发总局设备安全监察员证(过渡期资格证有效期1年)。期满后,按总局有关规定,考核换证。
三、对无原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证或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员证的人员,将由总局锅炉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级进行培训考核并颁发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培训考核按全国统一的安全监察人员培训大纲和教材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