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关于
对木杆铅笔出口价格实行预核签章的通知
各有关出口企业:
为维护我国木杆铅笔出口经营秩序,防止企业低价竞销,根据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口商品海关审价目录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2]187号)的要求,自2002年5月1日起开始对木杆铅笔(HS编码为96091010和96091020)出口价格实行预核签章。受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委托,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负责木杆铅笔出口价格预核签章的日常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第一条 对出口价格预核签章需审核的内容:
1、审核出口合同中与价格条款有关的项目。对于未列入《木杆铅笔出口同行协议价格》的特殊规格的价格,商会可参照相近规格进行审核。
2、审核出口合同中其他与价格有关的条款是否遵守同行协议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出口预核签章的申请和办理:
一、出口企业在报关前,应将出口合同(或影印件)邮寄或送达商会,必要时还需提供信用证等有关材料的影印件。对于急需办理的出口合同也可采用传真方式提供上述材料。
二、在出口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并经商会审核符合《木杆铅笔出口同行协议价格》的情况下,商会在出口合同上加盖“出口价格预核专用章”。同时应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将签章后的出口合同寄送申报企业(以寄出时间为准)。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口合同,商会不予签章,并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口企业。
四、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海关凭加盖“出口价格预核专用章”的出口合同放行。对于未经商会预核签章的出口合同,海关不接受申报。
五、经商会预核签章的出口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下期“同行协议价格”的生效日期。否则出口企业应重新按上述程序履行预核签章手续。对未重新办理预核签章的合同,海关按新的“同行协议价格”审价。
第三条 商会在办理木杆铅笔出口预核签章工作中,对提出申请的企业一般不收费,商会签章后的出口合同以邮政挂号件寄回申报企业。如申报企业业务紧急,可用特快专递寄回,但特快专递费用由企业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