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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北满特钢”股票义务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黑龙江省
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北满特钢”股票义务的函
(证监函[2002]90号 2002年5月28日)


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豁免履行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申请》及有关文件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不能上市流通,本次转让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控股企业,转让后北满特钢的国有控股性质未发生改变,并且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北满特钢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持有北满特钢38.96%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北满特钢股票,必须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以要约方式进行,除非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北满特钢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北满特钢股票,对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会同北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北满特钢,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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