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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
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税发[2002]74号 2002年6月17日)


  为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30号)精神,总局决定近期举行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现将《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总局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3147632

  附件:

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旨在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它是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对税收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资格认证和管理的必要条件,是促使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步骤。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顺利进行,总局成立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郝昭成副局长,小组成员胡金木(政策法规司司长)、董志林(人事司司长)、程永昌(教育中心主任)、权兆运(监察局局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认证方案的审定,考试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有关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领导小组在政策法规司下设办公室,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执法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
  三、考试对象及资格条件的认定
  考试对象为税务系统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在岗人员。
  市(地、州)局、县(市)局和省局、市(地、州)局的直辖分局的局长,以及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人员(至2002年8月30日止)可申请免试发给执法资格证书,但免试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今后的执法能级认证考试。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者律师资格的税务人员可以申请免试发给执法资格证书。这部分免试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可参加今后执法能级认证考试。
  考试对象的资格认定由市(地、州)、县(市)局人事部门负责。对通过资格认定的报考人员要以市、县局为单位进行编号,凡属正副局(所)长和征收、管理、稽查、法制、税政岗位的报考人员,在最后一位号码标示类别号A,其他岗位的报考人员在最后一位号码后标示类别号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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