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电缆管道项目以其路由左右两侧各不少于20米的宽度和其在领海外缘线向陆一侧的长度所占用的海域范围确定;
海上油气勘探开采项目:平台以其外缘线向外延伸不少于100米的区域所占用的海域范围确定;立管以其中心点为圆心不少于50米为半径的圆所占用的海域范围确定;单点系泊以其中心点为圆心不少于300米为半径的圆或扇面所占用的海域范围确定;
其它用海项目的范围(面积)参照有关技术规程确定。
三、用海申请审核的程序
国家海洋局收到符合要求的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后,将申请材料发送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该用海项目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涉及海洋功能区划调整的,应报海洋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界址和面积是否清楚,是否涉及其他海域使用权,对周围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是否有不利影响等提出意见,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将意见报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根据申请材料并结合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申请用海项目是否开展海域使用论证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国家海洋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审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海域使用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后,国家海洋局按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海域使用的登记造册发证手续。
四、海域使用金的征收
属于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范围内的各类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30%直接交中央财政,70%交地方财政。海域使用金缴纳标准参照用海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缴纳;用海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未颁布标准的,暂按每年每亩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缴纳。
五、其他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手续。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须由具有海域使用论证甲级资格的单位承担。
本意见发布前,已用海但未登记造册发证的海域使用项目,用海人应在2002年12月31日前按本意见的要求,向国家海洋局提交申请材料,补办登记造册发证手续。已由各地方登记造册发证的海域使用项目,仍然有效,但用海人应在2002年12月31日前到国家海洋局重新登记,换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将严格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