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海域使用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海发[2002]19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
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国海发[2002]5号),加强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审核的海域使用项目管理,经研究,对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审核的海域使用项目提出如下管理意见,请遵照执行,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一、用海申请材料的提交
凡属于《
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第
四条规定直接向国家海洋局申请的海域使用项目,申请人除按《
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第
五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和其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的项目,提交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项目用海总体规划;
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提交路由勘察报告和路由批准文件;
跨海大桥和油气勘查开采项目提交初步设计方案;
国家级保护区内的用海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意见;
涉及其他海域使用人的,提交与其他海域使用人的协调情况材料;达成协议的,提交协议副本;
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应提交一式五份。
二、有关用海范围(面积)的确定
跨海大桥项目以大桥的桥面外缘线垂直投影向两侧延伸不少于20米的区域所占用的海域范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