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同意远东证券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2]142号 2002年5月30日)
广东南方证券登记公司等有关单位:
你们《关于筹建“远东证券有限公司”的请示报告》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及相关证券登记公司、证券交易中心及信托投资公司以经评估的证券类净资产出资,联合其他有资格的出资人共同组建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同意公司在深圳注册,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6亿元。
二、参与组建证券公司前,你公司及相关证券登记公司、证券交易中心必须按我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相关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部归位,违规形成的负债必须全部清退,其信证分业方案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以现金出资的单位必须符合《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关于证券公司股东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三、你们应在本批复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筹建准备工作,并在报送远东证券有限公司的筹建申请文件时,具备15家证券营业部的条件。
四、请你们和其他有资格的出资单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向我会报送筹建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