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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2]358号 2002年6月14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开展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是开拓检验检疫工作新领域,完善原产地证签证管理,实施名牌战略、扶持名优产品的一项重要举措。自总局颁布《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以来,各地检验检疫局,特别是江苏、安徽、广东、云南、四川、河南、福建、浙江、江西、山东、山西、天津、吉林、河北、内蒙古、辽宁、湖北、上海、贵州等检验检疫局,高度重视,积极行动,锐意进取,勇于开拓,使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取得很大进展。迄今为止,已有47个地理标志产品和104个原产国标记产品获得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名录》和《原产国标记产品名录》见附件一、二)。特对以上检验检疫局予以通报表扬。
  为深入开展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根据WTO多哈会议精神,地理标志多边通知和注册登记制度已成为WTO/TRIPS新一轮多边谈判的重要议题,并对讨论WTO成员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机制及WTO成员国相互提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清单等问题,以促进地理标志在参加多边制度成员国中的保护。加强对原产地标记产品的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入世后,检验检疫业务新的增长点。
  二、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熟悉和掌握标准,提高审核、注册质量。同时加大原产地标记保护制度的宣传和保护力度,使更多的产品受益于原产地标记保护。
  三、规范管理,做好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后续工作。督促获证企业落实使用原产地注册标记,使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严格注册产品原产地标记的使用管理,防止原产地注册标记的滥用,并加强对已注册产品的抽查及其原料、生产和销售的监控工作,确保原产地标记注册产品质量。
  四、积极开展原产地标记保护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加强我国在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方面与WTO成员国的交流与协作,为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换和相互认可保护的国际多边通报及注册多边体系的交流与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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