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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平凉地区设立地级平凉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平凉地区设立地级平凉市的批复
(国函[2002]4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平凉地区设立地级平凉市的请示》(甘政发[2002]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平凉地区和县级平凉市,设立地级平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崆峒区西大街。
二、
平凉市设立崆峒区,以原县级平凉市的行政区域为崆峒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西大街。
三、
平凉市辖原平凉地区的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和新设立的崆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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