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
筹建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4]94号)
联想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厚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高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德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我会《关于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方案反馈意见的函》(证监办函[2004]15号),你们及有关方面已对申请材料进行了修改,并保证符合法律、法规和我会有关规定,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会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联想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厚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高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德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一家证券公司。
二、同意拟组建公司名称为“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但筹建期间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三、同意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的注册资本为10.72亿元。
四、同意以下单位的股东资格和出资金额:
联想控股有限公司 26,800万元
北京厚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6,800万元
北京高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6,800万元
北京德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6,800万元
上述单位必须以现金方式出资。
五、有关向境外机构借款、结汇等事项,请按照外债、外汇管理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外债管理、登记和外汇结汇手续。
六、请你们接此批复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建工作,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选举拟任正、副董事长,决定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公司章程。上述事项及有关材料须经律师事务所确认并出具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