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 上装电气系统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第8条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9条的要求。
51.3 危险标志
运送危险货物的车辆标志应符合GB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1.5条的要求;起重举升类汽车应符合GB15052-1994《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第3条、第4条的要求。
51.4 罐体容量
罐式汽车的总容量限值应符合下列公式:
51.5 导静电装置
运送易燃品的专用汽车应符合GB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12条要求;导静电拖地带的尺寸、配重质量、拉伸强度、硬度及导电性应符合JT230-1995《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的要求。
51.6 消防装置检查
运送易燃、易爆品的专用汽车及作业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汽车应符合GB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1.10条要求。
51.7 作业噪声
罐式汽车在额定流量工作时,距操作舱中部前方1.0m、离地面高度1.5m处的噪声应不大于90dB(A);汽车起重机和随车起重运输车机外辐射噪声应符合GB16710.1-1996《工程机械噪声限值》第3.1条的要求。
51.8 安全防护装置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第7条的要求,力矩限制器应符合GB12602-1990《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第5.6、5.8、5.9、5.12~5.14条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12条的要求;随车起重运输车应装有读数清楚的幅度指示器。其精度为:当幅度小于和等于5m时,偏差不大于100mm,当幅度大于5m时,偏差不大于幅度的2%。电气系统中应设有安全保护装置。各油缸应装有锁紧装置,防止油缸活塞杆自行伸缩。折叠臂式的随车起重运输车吊钩应装有防止钢丝绳脱出的装置。
51.9 操作系统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第9条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13条的要求。
51.10 整车稳定性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第3.8条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10条的要求;随车起重运输车的静稳定性载荷值应不小于1.25PQ+0.1F(PQ-最大起升质量,F-是折算至臂架头部或小臂头部的主要臂架和小臂的质量引起的载荷)。对设有防超载保护装置且该装置不可人为失效,其静稳定性载荷值为测试工况能够起升的最大载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