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华侨城集团
公司要约收购“华侨城”股票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4]58号)
华侨城集团公司:
你公司《华侨城集团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公司因增持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华侨城集团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中的增持方案实施股份增持行为,并负有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不得利用本次股份增持进行证券违法行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