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方龙混合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4]152号)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报告》及有关申报材料收悉。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募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同意你公司办理基金的登记注册业务。
三、你公司应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我会对你公司规定的基金成立的各项条件无异议。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代销机构,按照
《基金法》、
《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注册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