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项目学校根据“985工程”的总体目标和任务,结合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学校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其他渠道建设资金等情况,编制“985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项目论证报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立项。
第九条 项目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4]84号)要求,在每年10月份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委托中介机构对学校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并参照评审意见,审批下达年度项目预算。
第十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项目预算须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项目管理费等。
(一)人员管理费指在“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队伍建设中,用于引进、聘任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优秀学术骨干和大学高级管理人才所发生的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有利于创新和促进项目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建立以竞争、流动为核心的人才激励机制、人才评价机制和与之适应的分配机制。
(二)业务费指为完成“985工程”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等专项业务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是指为建设“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发生的支出。
(四)维修费指用于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