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评委会于颁奖当年4月召开评委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达到该届评委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会对公示后无疑义的获奖候选者或按本条(四)的规定确认保留资格的获奖候选者进行最终评定,评选出中华环境奖的获奖者。评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奖者必须得到到会评委会委员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方可获奖。
(六)组委会为中华环境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奖杯。
第十九条 在评选活动中,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和有行贿、受贿行为,或在推荐材料中有严重失实的,经查实,取消该候选者的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撤消其荣誉证书,追回颁发的奖金、奖杯。
评委会委员有上述行为者,一经查实,由组委会取消其评委资格并从评委会专家库中除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2000年6月21日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二:
第三届中华环境奖组委会公告
为了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了“中华环境奖”。“中华环境奖”是中国环境保护的社会性奖励,旨在表彰和奖励国内外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和集体。
《
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的规定:“中华环境奖”每二年评选一次,候选人可采用单位集体推荐、个人推荐或自荐方式进行。评选范围包括城市、地区、单位、个人、集体(企业、环保项目和环保活动)等。获奖者将获得荣誉证书、奖金和奖杯。
“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十二个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和评选办公室推荐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组成“中华环境奖”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