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做出重大发明或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特别突出或经济效益巨大;
(三)在环境宣传教育方面积极开展活动,影响大、效果特别显著;
(四)在其他方面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三条 中华环境奖的候选者不受国籍、地区、种族和宗教信仰等限制,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都有资格获得中华环境奖。
第十四条 中华环境奖不同时期可围绕不同主题开展评选活动。主题选择由评选办公室根据当年国家环境保护形势和重点工作的需要提出,经组委会审议确定。
第十五条 中华环境奖的评选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助。捐助款数额大的或独家捐助某一届评选的,可给予相应的冠名权,即“中华环境奖XX杯”。
第十六条 中华环境奖可按捐助者意愿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基金,由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统一管理,用于支持中华环境奖的评选活动。
第十七条 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每二年进行一届,每届获奖者不超过5名,每名获奖者获得奖金10万元人民币、荣誉证书和奖杯;评选结果于每年的6月上旬公布并颁奖。由于不可预测的原因,中华环境奖评选工作经组委会批准可以推迟或提前举行。
第十八条 中华环境奖评选的程序
(一)每届评选工作于颁奖前一年的7月开始,评选办公室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发送开展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的通知,同时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网站上公布该通知。由有关单位、个人或集体填写推荐书,按要求整理撰写被推荐人或集体的事迹材料,于颁奖前一年的10月31日之前报评选办公室;
(二)评选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于颁奖当年的1月31日之前提出候选者名单,报评委会。评委会对名单中的候选者进行评议、复核,提出不多于五名获奖候选者名单;
(三)评选办公室根据获奖候选者名单,通知获奖候选者及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无单位由推荐人或推荐集体负责)于评选当年的3月31日之前,将获奖候选者的照片和详细材料报评选办公室;
(四)评选办公室对获奖候选者进行考查,并将中华环境奖获奖候选者的照片和材料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公示后提出疑义的,由评选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有关材料,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报评选委员会,由评委会决定是否保留其获奖候选者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