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组委会的任务
(一)指导中华环境奖的评选工作;
(二)聘任评委会委员,推荐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审定中华环境奖的有关规定和评选工作计划;
(四)审定中华环境奖当年评选的主题;
(五)批准中华环境奖评奖活动资金使用计划及财务决算报告;
(六)研究处理中华环境奖评奖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中华环境奖评委会由环境保护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各方面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评委会由组委会委员和评选办公室推荐。评选办公室建立评委专家库。
每届评委会由评选办公室根据当年确定的评选主题,从评委专家库业务相近的专家中随机抽取9人组成。评委由组委会确认,组委会主任发给聘书。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组委会主任提名,评委会委员选举确定。
第九条 评委会的任务
(一)选举评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二)在组委会指导下,制定并实施评委会的工作计划;
(三)审核候选者的事迹材料,提出获奖候选者名单;
(四)选出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并向组委会提交中华环境奖评选结果;
(五)协调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评选办公室的任务
(一)草拟中华环境奖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计划,经组委会批准后实施或协助评委会组织实施;
(二)根据组委会委员推荐,建立评委专家库,负责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每届的评委;
(三)提出中华环境奖评选围绕的主题建议;
(四)对候选者的推荐材料按照评审规定进行形式审核;
(五)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及其他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中华环境奖候选者的产生,采取社会推荐与个人或集体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或支持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环境保护或其他相关的社会实践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集体,有资格被推荐参加中华环境奖的评选:
(一)长期为保护和改善中国环境努力工作且成就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