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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党组关于部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六不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党组关于部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的“六不准”规定的通知
(教党[2004]31号)
一、
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
二、
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
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的影响谋取私利;
四、
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越权干预招生录取、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正常开展;
五、
主要领导不准担任社会上经营性实体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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