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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碳工业协会关于发布《煤炭工业高产高效矿井(露天)标准及评审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建立全国高产高效矿井(露天)信息联络员制度。及时沟通和交流高产高效矿井(露天)建设的经验和做法,取长补短,加强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条 由于地质条件和技术发展水平等原因,难以达到省级高产高效矿井(露天)标准的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和前提条件,制定提高生产技术经济指标的办法,推动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全面提高。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

  第十一条 高产高效矿井(露天)建设实行动态达标,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机构(或协会)、中央煤炭企业对所属生产矿井(露天)初审合格后,每年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附高产高效矿井(露天)年度申报表)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申报。高产高效矿井(露天)的评审、公示和命名工作,定为每年6月底前完成。在矿井命名之前如出现重大事故,则取消上一年度的命名。
  第十二条 特级、行业级、省级高产高效矿井(露天),均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采取书面审核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通过评审的煤矿,均在中国煤炭工业网(WWW.CHINACOAL.GOV.CN)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一个月,公示期满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予以命名表彰。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高产高效矿井(露天)的实施规划和奖励制度,并对建设高产高效矿井(露天)中成绩卓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重奖,具体奖励办法由企业自定。
  第十五条 申报评审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反对弄虚作假,如发现查实,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还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建设高产高效矿(井)暂行管理办法》、《建设高产高效露天矿暂行管理办法》及相关执行说明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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