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碳工业协会关于发布《煤炭工业高产
高效矿井(露天)标准及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高产高效矿井建设,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在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
建设高产高效矿(井)暂行管理办法》、《
建设高产高效露天矿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煤炭工业高产高效矿井(露天)标准及评审办法》,现正式发布,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煤碳工业协会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
煤炭工业高产高效矿井(露天)标准及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推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煤炭工业,促进煤炭产业的优化升级,进一步推进高产高效矿井建设,特制定本标准及评审办法。
第二条 本标准及评审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依法生产的煤矿。
第三条 高产高效矿井(露天)类型分为:
1、特级高产高效矿井(露天);
2、行业级高产高效矿井(露天);
3、省级高产高效矿井(露天)。
第二章 标准
第四条 高产高效矿井(露天)须具备下列前提条件:
1、实现安全生产
①特级、行业级、省级高产高效矿井百万吨死亡率分别不能超过0、0.4、0.8;
②特级、行业级、省级高产高效露天矿井百万吨死亡率分别不能超过0、0.2、0.4。
2、经济效益显著
①煤矿在保证安全生产各项必要投入的前提下实现盈利;
②煤矿职工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应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特级、行业级、省级高产高效矿井(露天)应分别达到煤炭行业人均年收入的2倍、1.4倍、1.2倍以上或分别高于本企业上年度的1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