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4年第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0年4月13日起为5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该申请中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