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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彩虹股份”股票义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彩虹集团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彩虹股份”股票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4]70号)


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请示》(彩团股份[2004]5号)及相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本次股份转让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国资产权[2004]814号),相应股份的性质仍为国有股,不改变国家对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股份)的控制地位,同意豁免你公司因股东出资而持有彩虹股份23644万股(占总股本的56.14%)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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