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债券基本情况
本期债券为十年期固定利率,投资人可转换、发行人可赎回债券,计划发行量为人民币80亿元(捌拾亿元)。在投标结束时,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追加发行,但追加发行总量不超过40亿元。
本期债券的付息方式为按年付息,债券起息日为2004年11月16日,缴款日为2004年11月16日,兑付日为2014年11月16日。
本期债券设定两次投资人转换权利,即投资人在本期债券的第一、二个付息日前一个月,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一、二个付息日,按本期债券的面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浮动利率债券,该浮动利率债券的票面利率为基准利率加基本利差。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债券每一个计息年度起息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按年浮动;基本利差为1.8%。固定利率债券转换为浮动利率债券的比例为1:1,转换数量最低为100万元面值或其整数倍。有关转换具体事宜另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届时通知。
本期债券仅设定一次发行人选择提前赎回的权利,即发行人可选择在2009年11月16日以面值全部或部分赎回债券,发行人选择赎回前,将至少提前一个月,即于2009年10月16日之前通过指定媒体告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同时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具体操作办法见届时中央结算公司的通知。如发行人行使本赎回条款,则本期债券赎回部分自第五个付息日(即2009年11月16日)起停止计息并兑付本金和当期利息。如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条款,对于本期债券后五年的票面年利率以招标确定的票面利率加3个百分点(3%)确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对于转换为浮动利率的本期债券,其后五年的基本利差在前三年1.8%的基础上加1个百分点(1%),为2.8%。
本期债券前五年(2004年11月16日-2009年11月16日)的票面利率由承销商通过本次招投标确定。
本期债券属于我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我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我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第二部分 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本期债券固定面值,采用单一利率(荷兰式)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在规定的价位进行连续投标,最多可投20个标位。
(三)本期债券设基本承销额。
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基本承销额、利率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划款日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