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热点的问题是关于人员兼职的问题。有注册资格的人员只能在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有注册资格的审查人员固定在审查机构离开了勘察设计单位,只能是取消注册并保留资格,按照注册管理规定,就不能再在勘察设计图纸上签字,因此对于专职的审查人员不存在兼职的问题。
要求审查人员专职从事审查工作,这既是保证审查机构稳定的发展的需要,也是保证审查质量的需要。但是,在技术力量薄弱地区,要求所有的审查人员都专职从事审查工作,也会产生审查人员来源不足的问题,同时,专职从事审查的人员长期脱离设计一线,客观上也容易影响技术水平,因此,134号令在规定了审查机构人员数量后,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所有审查人员都必须专职。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在通知中提出了专职人员的最低比例要求,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应当暂停注册执业并保留其注册资格,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大家在会上提到的人员来源问题、人员的利益保证问题、机构撤销后人员的安置问题,我们也做过很多考虑,随着施工图审查的规范化运作,有些问题可以自然得到解决。同时,我们也在研究设立审查工程师制度的可行性,这在德国等国家都有类似的经验,这能够比较好地调动审查人员的积极性、增加荣誉感,我们会积极地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随着我们有了一批规范的、稳定的队伍,有了一个良好的社会形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再提出来也可能更容易操作一些。大家在会上也提出鉴于各地情况的差异,可不在通知中具体规定比例的要求,我们可以考虑,同时,如何对兼职人员进行管理,既要保证从事审查工作相对稳定,又要加强对这种情况下人员的非正常流动的管理,也请各地提一些建议。
第三个就是关于备案的问题。有代表认为告知性的备案不利于管理,我觉得这里头有一个观念和理念的问题,首先,如果将备案与否或备案时发现的问题作为是否通过审查的依据,则又是一个新的行政审批,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告知性备案并不是主管部门就管不了了,通过备案发现了问题,你仍然可以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管理不会造成影响,而且通过备案可以及时地发现问题有效地进行管理。也有同志提出如果是告知性备案,干脆就不备案好了,这也不对,审查环节可以全面系统地反映质量状况,发现问题,对提高政府监管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很有帮助,所以不仅要备案,还要把备案工作做好。为充分利用审查工作中反映出的大量信息,更好地发挥施工图审查对质量管理工作的积极作用,我们在今年年初试行了《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信息业务系统》,并进行过一次上报工作,大家要注意认真总结,对系统使用中的一些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下一步我们要对系统进行修改完善,各地可以自行考虑自己的系统建设,但是今后各地对建设部的上报要求统一使用这一系统,通过信息化来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个问题是关于跨地区审查的问题,134号令没有限制审查机构跨省审查,但是又规定了各地根据本省任务量来控制机构的数量,审查也体现了地方政府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这就隐含了不鼓励跨地区审查的原则。我们在通知中提出,审查机构原则上不得跨省审查。特殊情况建设单位确需选择本省行政区域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应当经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应当同时向审查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大家在工作中也要注意既不要形成垄断、封锁,又要满足审查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五个问题是关于技术力量薄弱地区的审查问题。我国勘察设计技术力量分布不平衡,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多数县级城市,在勘察设计力量尚不足的情况下,难以按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考虑到一些地区的交通问题,报送和审查困难,会对审查制度的落实造成一定的难度。这一问题我们在起草部令的时候就考虑过,大家在会上也发表了较多的意见,134号令没有考虑三级审查机构的设置,这是因为不发达地区和县级城市建设工程,尤其是规模较小工程的质量正是长期以来的薄弱环节,要使审查工作真正收到成效,就不能因为工程规模较小而降低对审查人员技术水平的要求。当然,如何方便审查,大家也可以多想想办法,比如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地区,是不是可以由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这样既可以提高服务时效,同时,相信高水平的审查对促进地区勘察设计技术发展也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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