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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省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更名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省齐鲁
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更名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4]137号)


山东省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东省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鲁证字[2004]2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增资扩股的方案。
  二、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由51224.57万元增至81224.57万元人民币。
  三、同意你公司更名为“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在变更登记后的半年内,凡使用公司新名称时均应同时注明公司原名称。
  四、核准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钢集团”)的股东资格及其对你公司的30000万元出资额。该笔出资必须用于弥补你公司所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莱钢集团应自你公司的增资扩股获得批准后,终止与你公司签订的资金垫付合同。
  五、你公司须严格执行《山东省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关于内部控制整改方案的报告》(鲁证字[2004]36号)、《山东省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自查报告》(鲁证字[2004] 37号)中所述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对公司现存的有关问题进行全面、彻底、有效的整改。此外,你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客户的国债进行回购。在你公司完成整改并经山东证监局验收合格之前,只能从事经纪业务,暂不得开展自营、承销业务。在经我会及相关单位核准之前,不得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上述事项由我会山东证监局监督执行。
  六、你公司应按照《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146号)的有关规定,在本批复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增资扩股工作,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我会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七、你公司应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报我会审核。
  八、我会山东证监局将对你公司《山东省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自查报告》(鲁证字[2004]37号)的真实性进行专项检查。如该报告存在故意隐瞒、漏报或虚假、误导性陈述,我会将对你公司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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