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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关于磷酸铵、硝基磷酸铵执行农用化肥铁路优惠运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关于磷酸铵、
硝基磷酸铵执行农用化肥铁路优惠运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各铁路局:
  新疆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磷酸铵”和“稍基磷酸铵”执行农用化肥铁路优惠运价的请示》(新计价能(2004)1299号),建议对经铁路运输的磷酸铵和硝基磷酸铵实行优惠运价。经调查核实,磷酸铵和硝基磷酸铵属于农用化肥品种,仅是名称问题,应执行铁路优惠运价。据此,决定对《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42号)发布的《实行铁路优惠运价的农用化肥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做相应调整。即在《目录》中“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加上括号,括号前增加“磷酸铵”,并增加一项“硝基磷酸铵”。调整后《目录》附后,自2004年11月15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

实行铁路优惠运价的农用化肥品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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