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2003年,国家林业局没有根据编制内实有人数申请所属竹藤中心经费,财政部批复该中心基本支出预算160万元,该中心实际支出44.2万元,结余115.8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3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中的人员经费根据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日常公用经费根据编制人数核定(新成立的空编较多的单位酌情考虑)”的规定。
(六)2003年,国家林业局提前批复当年第四季度林业治沙中央财政贴息309.02万元,不符合《
财政部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关于“‘十五’期间,在确定的贷款规模之内,林业治沙贷款贴息采用据实核拨的办法,即当年财政贴息按当年前三个季度和上年第四季度实际贷款额计算,当年第四季度实际贷款的财政贴息在下年拨付”的规定。
(七)国家林业局报送财政部2003年行政事业类项目42个,预算4.34亿元,其中有20个项目共3.63亿元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和承担单位,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3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切实细化预算项目,科学、合理地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
(八)2003年,国家林业局未及时批复本级和所属单位预算27.88亿元,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的规定。
(九)自1998年8月以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未将领取的加班费及售书款等收入纳入单位财务账内管理核算,账外设账,用于发放节日补助、通讯补助、餐费等支出。截止2004年2月,“小金库”共计收入39.21万元,支出31.86万元。
(十)2003年,国家林业局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866万元,用于机关服务局兴建车辆维修综合服务站,项目完工后,未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便交由机关服务局投资成立的中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单》”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审计结束后,审计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下达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意见书。对国家林业局下属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林业治沙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问题,要求该局追回资金,上缴中央财政,并对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等单位按规定处以罚款,由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挤占、挪用及闲置的财政资金,要求予以收回,按规定用途重新安排使用。对其他财政财务管理中的问题,要求予以纠正。为促进国家林业局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收支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完善审核管理制度,加大对林业治沙项目、贷款合同及银行贷款利息单真实性的审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杜绝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贴息问题的发生。
(二)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使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国家林业局应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预算。项目经费预算要进行事前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支出预算要细化到具体项目。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擅自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或更改项目内容的,应履行报批程序。
(三)强化依法理财意识,提高自觉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的自觉性,加强预算和财务管理知识的培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结束后,国家林业局迅速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下属单位骗取和虚报冒领的林业治沙贴息贷款贴息资金已全部收回,罚没款项已全部上缴国库,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些被挤占挪用的专项资金已归还原资金渠道;向非财政预算单位的拨款已陆续收回;对部分所属单位闲置的项目资金也已收缴;多批复直属单位中央财政贴息已全部归还;超政府采购预算购置汽车的问题,已向财政部补报了政府采购调整预算文件;在预算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等方面也相应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为杜绝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该局采取了深入开展法纪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资金管理制度、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制、加强对直属单位的监管等六项措施;制定了《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下达了《关于加强林业治沙贴息贷款项目检查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部门和直属单位,切实加强对林业治沙贴息贷款项目的检查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营。并拟商
财政部对《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