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做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执法检查总结阶段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农渔发[2004]9号)的安排,《条例》执法检查工作从11月1日起进入了总结验收阶段。为了做好全国《条例》执法检查总结阶段的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按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做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执法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渔检(船)[2004]33号)的要求,在各省(市、区)渔业主管厅(局)的领导下,认真总结执法检查工作经验,深入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提出对策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条例》执法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并连同“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执法检查工作记录表一”的汇总表,及时上报本省(市、区)渔业主管部门,以便省(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农业部农渔发[2004]9号文件的要求,于11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以书面形式报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请各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将本省(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条例》执法检查工作总结报告的电子文档及时发至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条例执法检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