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
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55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东、陕西、山西、云南、辽宁、湖北、河南省、安徽、江苏、广东、广西、江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下称船舶重工集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称船舶工业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2家集团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船舶重工集团所属武汉船舶工业公司的28户全资控股企业、大连船舶工业公司的8户全资控股企业、西安船舶设备工业公司的8户全资控股企业、昆明船舶设备集团公司的9户全资控股企业、天津船舶工业公司的16户全资控股企业、重庆船舶工业公司的18户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船舶工业集团所属上海造船中心的37户全资控股企业、广州造船中心的9户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天津船舶工业公司、西安船舶设备工业公司、昆明船舶设备集团公司、重庆船舶工业公司、大连船舶工业公司、武汉船舶工业公司,以及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本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广州管理局在天津市、陕西省西安市、云南省昆明市、重庆市、辽宁省大连市、湖北省武汉市、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各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合并纳税的企业,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