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汇丰
银行青岛分行同业拆借限额事宜的批复
(银办函[2004]620号)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你分行《关于汇丰银行青岛分行增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资金拆借额度的请示》(济银发(2004)253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汇丰银行青岛分行人民币同业拆借最高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分别增加至3亿元。该行任何时点、以任何方式进行的同业拆借总余额均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二、汇丰银行青岛分行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4个月,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对手方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