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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编号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编号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外综[200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编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编号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向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编号程序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编号的规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合的十部分构成,涵盖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所在行政区划、外国教育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办学层次和性质、机构属性、顺序号等内容。第一部分(三个字母)为审批机关代码,分别代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第二部分(两位数字)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三部分(两个字母)为外国教育机构所在国别或地区代码;第四部分(一个字母)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第五部分(两位数字)区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层次和性质;第六部分(一个字母)区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第七部分(两个字母)区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八部分(四位数字)代表审批年份;第九部分(四位数字)为全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顺序号;第十部分(一个字母)区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施行前后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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