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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房改和房地产业管理先进单位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房改和房地产业管理先进单位的通知
(建住房函[2005]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近两年来,全国房改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住房制度改革、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做出了新的贡献。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经研究,建设部决定开展评选表彰房改和房地产业管理先进单位的工作。现将评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房改和房地产业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范围为城市人民政府房改办(房委办),城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履行房地产管理职能的城市建委(包括开发办)。
  二、评选办法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房改办)负责初审和推荐,建设部组织复审。经评审通过的单位将被授予“全国房改和房地产业管理先进单位”称号,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评选条件见附件1。
  三、评选名额分配
  房改和房地产业管理先进单位名额原则上每省、自治区、直辖市2名,辽宁、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可增加1名;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2名;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1名。
  附件:1.全国房改和房地产业管理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2.全国房改和房地产业管理先进单位审批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全国房改和房地产业管理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在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推动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成绩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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