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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路学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八、异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单位、申报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申报单位协助。申报单位接到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发出的异议处理通知后,应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异议内容的答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答辩意见的项目不予奖励。凡属对项目评审的非实质性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可向申报部门提出,由其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经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九、授奖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对获奖项目、获奖等级进行审定、批准,以中国公路学会的名义颁发奖状和证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

十、附则

  第四十条 已经获得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除被列入推广项目外,不得再申报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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