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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路学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第十六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五、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凡符合奖励办法第二条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的,均可申报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的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申报期。
  第十八条 申报的项目应具有通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科学技术成果水平的评价证明(鉴定、评审、验收证书)。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如果其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参加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十个;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九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七个;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五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五个。
  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二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的作用。

六、申报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申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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