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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五、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编报规则实务指南和问题解答中的格式和要求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不得更改明细表的格式、内容和内设的公式。偿付能力报告中必须包括所有要求的明细表(目录见附件三)。如果报告期内没有某张明细表所反映的业务,则在该明细表的数据空格中填“0”。
  六、偿付能力报告中的以前年度数据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第5号及其实务指南、问题解答第2号等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的期初比较数据编报确有困难的,可不列报期初比较数据。
  七、财产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暂时参照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暂时参照人寿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
  八、各公司应在2005年4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以下报告:
  (一)偿付能力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纸质文本(一式两份);
  (二)偿付能力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本,电子文本中可以不包括明细表;
  (三)所有偿付能力报表(包括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明细表等)和监管指标报表的EXCEL格式文件(报表表样可从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下载)。
  电子文本可用邮寄磁盘或发送电子邮件(ac_jgc@circ.gov.cn)的方式报送。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报告的,应提前15天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我会请求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5天。
  九、在报告年度内实际经营期不超过3个月的新公司也应报送偿付能力报告,但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十、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应当编报集团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报告,不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十一、鼓励保险公司提前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计提责任准备金,编制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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